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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7號 原   告 First Day LLC 法定代理人 Oscar Najar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聚科技有限公司 間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3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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