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艾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保珊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鄭金城發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