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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艾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珊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金城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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