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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晁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喜 送達代收人 戴燕勳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54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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