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晁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賜喜
送達代收人 戴燕勳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54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裁判費35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