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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中華客家土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 原   告 程茂菖 被   告 林繼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原告   之訴: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2個停車位目前市    場之交易總價值為何),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    繳。 (二)原告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因本件    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其訴訟    標的價額,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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