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凌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榮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青熙即洪記蚵仔煎專賣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洪青熙「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即洪記蚵仔煎專賣店「營利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