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