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金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金豊
送達代收人 陳可軒
上列原告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碧珠發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0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