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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隆、酒國英豪洋酒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邱坤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酒國英豪洋酒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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