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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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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士欣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7,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 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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