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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7號 原   告 協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送達代收人 陳靈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步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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