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77號
原 告 伯東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富岡則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4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