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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8號 原   告 昌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17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3,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 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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