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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80號 原   告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永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茂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5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廖茂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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