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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3 年度豐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威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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