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常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揚名
訴訟代理人 龔玳瑩
被 告 帕朗圖酒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穎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柏朗圖酒坊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帕朗圖酒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