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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小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孟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珀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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