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孟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珀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6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