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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小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衣博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錦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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