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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小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葛家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部分之 記載,應更正增列「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路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未記載被告訴訟代理人曾 信嘉律師之複代理人「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 ○○路○○○號」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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