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複 代理人 葛家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部分之
記載,應更正增列「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路
○○○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漏未記載被告訴訟代理人曾
信嘉律師之複代理人「複代理人 葛家耕 住臺中市○里區
○○路○○○號」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