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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簡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沛慈 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陳奕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軸丞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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