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柯沛慈
上訴人兼訴訟
代理人 陳奕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軸丞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