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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簡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290號 原   告 宗和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蓁珍 訴訟代理人 牛宏圖 被   告 協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鉦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複代理人  郭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0 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參 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間簽訂EP集層箱設計 及拆圖工作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負責拆圖及設計 ,價金新臺幣(下同)55萬元,被告已先行給付10萬元。原 告已完成系爭契約之事務,但被告仍未給付尾款45萬元,故 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支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製圖進度緩慢,且已繪製之圖說存有瑕疵錯 誤,被告通知原告改善,但仍未有效果,故被告已於103年 10月底終止系爭契約,被告並委請第三人林坤德重新拆圖, 被告因而支付費用達30萬元,且被告就原告交付之瑕疵圖說 ,另行支付拆圖工資及修改費用87,300元,又因原告拆圖瑕 疵而致被告備料損失達46,110元,上開費用433,410元為原 告給付不完全導致被告損害,均應扣除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於103年9月間簽訂系爭契約,價金55 萬元,被告已先行給付10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然 被告提出系爭契約已於103年10月底終止,且原告提出之拆 圖圖說具有瑕疵,為不完全給付,造成被告損失433,410元 等抗辯,則兩造爭執事項為:㈠系爭契約是否已終止?㈡原 告交付之拆圖圖說是否缺漏或發生瑕疵?㈢倘若原告交付之 拆圖圖說發生缺漏或瑕疵,則造成被告損害之合理金額為何 ?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固然抗辯系爭契約已於103年10月底終止在案云云, 並舉證人巫欣修為證,證人巫欣修到庭結證:「有聽到被 告公司表示要終止契約,被告公司會另外找一位來處理」 (卷㈠58頁背面),「終止契約大約十月底」(卷㈠69頁 背面)等語,然證人巫欣修上開證詞之背景係因兩造發生 圖說正確與否爭執一事而聽聞被告表示欲終止系爭契約, 然被告究竟有無向原告提出終止之意思表示,證人巫欣 修所見聞,且被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供調查,則被告是 否有向原告表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尚有未明;況且,原 告於103年11月7日仍參加被告承攬之EP集層箱工程進度會 議,有原告提出工作會議內容為佐(卷㈡136頁),原告 並敘明該次會議工作進度內容,包括鐵架入廠時程、W411 -W413圖說完成時程、W427-W4 28內部支架入廠時程、前 後牆壁(含檢視孔)協力廠商作業時程等要項(詳卷㈡21 8頁背面),被告固然認為上開內容為原告規劃,非被告 施工進度安排云云,然原告已提出書面記事資料並載明相 關期日,倘若兩造已於103年10月終止系爭契約,則原告 何以於103年11月7日仍持續規劃並配合相關工程之進展, 被告上開抗辯,顯與事理相違,而不足信之。從而,被告 抗辯系爭契約已於103年10月底終止在案一情,尚屬無據 ,不足採信。 (二)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拆圖圖說發生部分瑕疵一情,經兩造 提出相關之原圖圖說、拆圖圖說等資料,並經囑託臺灣省 機械技師公會鑑定後,鑑定分析認為:可認定原告已完成 拆圖圖說,發生之瑕疵為10項(詳卷附鑑定報告書第11頁 ,其中鑑定瑕疵內容認為W-432拆圖缺漏大隔板(baffle plate)圖,因該W-432拆圖圖說非屬系爭契約範疇,故該 缺漏拆圖並非原告給付不完全,此為兩造均不爭執部分, 故該W-432拆圖圖說缺漏部分,非屬於原告給付瑕疵), 而各該拆圖瑕疵所補正之合理費用及造成被告損失費用, 亦均經鑑定機關評估在卷,就拆圖瑕疵內容、各該補正 拆圖瑕疵方式合理費用及造成被告損失費用,彙整如附表 所載。其中補正拆圖瑕疵合理費用為6,487元(即附表編 號1之3,992元、編號2之499元、編號3之1,996元),而因 拆圖瑕疵導致被告備料損失或修補備料增加費用則為31,2 10元(附表編號3之21,500元,及附表編號4至編號10所載 之金額)。被告抗辯因原告給付不完全,導致被告進行補 正拆圖瑕疵合理費用為6,487元,以及因瑕疵拆圖圖說而 造成備料損失或修補備料增加費用31,210元,合計37,697 元應予扣除,尚屬有據。 (三)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提供漏斗拆圖圖說發生展圖角度錯誤, 以致斗面無法成弧度,無法進行組裝作業云云,經鑑定後 認為:日本原設計圖說W-433漏斗較長邊角度約為120度, 較短邊角度約為102度,原告之漏斗拆圖圖說也是相同角 度,依據原告之漏斗圖說,於工程實務上是可進行組裝完 成成品(詳卷附鑑定報告書第12頁鑑定結論第5項所載) ,被告上開抗辯,尚屬無稽。又被告抗辯因原告提供瑕疵 之拆圖圖說,導致必須支付修改圖說費用或備料費用,提 出左右側及封板錯誤修改費10,000元、全部用6封板全改 下降修改費15,000元、W416斜版尺寸高度扁鐵修改費75、 修改工資4,000元、拆圖工資12,000元、銳長方孔80孔2, 800元(詳卷㈠146-148頁標註紫色部分項目)等項目及費 用之減價請求,原告已否認此部分修改圖說費用或備料費 用為其拆圖瑕疵所造成,且據上開鑑定結果,被告上開請 求減價之項目,並非上開原告拆圖圖說之瑕疵項目,被告 此部分減價抗辯,亦屬無據。 (四)又被告抗辯因原告逾時提出拆圖圖說及錯誤圖說,而委請 第三人林坤德進行拆圖作業因而支付費用30萬元一情,其 中被告抗辯原告逾時提出部分,被告並未具體表明系爭契 約履約期間,僅泛稱原告逾時提出,以致本院無從核對被 告提出各該拆圖圖說時間是否逾越系爭契約約定時間,況 且,被告抗辯系爭契約於103年10月底終止,已為本院所 不採,原告所交付之拆圖圖檔經鑑定後,固然發生部分瑕 疵,然該等瑕疵並無礙於已完成主要拆圖圖說之結論,被 告並無必要委請第三人進行拆圖圖說,故上開被告抗辯支 付拆圖圖說費用30萬元,並非原告履行系爭契約不完全所 致。 (五)綜上,被告抗辯系爭契約已於103年10月底終止一事,並 無依據礙難採信。而原告交付拆圖圖說,經鑑定後,確實 有如附表所載之瑕疵,因此等不完全給付之內容,造成被 告必須另行重製拆圖圖說以及造成備料損失,合理之補正 瑕疵費用為37,697元,被告抗辯應予減價收受,尚屬有據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尾款45萬元,尚應扣除上開補 正瑕疵費用37,697元,原告請求被告支付412,303元,尚 屬有據,逾此範圍請求,則屬無理。 四、原告根據系爭契約而請求被告給付412,30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聲請即無必要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 駁回。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瑕 疵 內 容 │補正方式 │費用(新臺幣) │ ├──┼─────────────────┼──────┼───────────┤ │ 1 │W-410缺大樑H型鋼圖 │補上拆圖 │3,992元 │ ├──┼─────────────────┼──────┼───────────┤ │ 2 │W-419缺PL4.5t鐵板圖 │補上拆圖 │499元 │ ├──┼─────────────────┼──────┼───────────┤ │ │ │補上拆圖 │1,996元 │ │ 3 │W-414 H型鋼結構不可分段,採12米長├──────┼───────────┤ │ │ │備料報廢 │約21,500元(H250 12M)│ │ │ │或再利用 │ │ ├──┼─────────────────┼──────┼───────────┤ │ 4 │W-415-054B過寬無法組裝 │備料報廢 │約850元 │ ├──┼─────────────────┼──────┼───────────┤ │ 5 │W-416-016過長無法加工 │裁切、補料 │約600元 │ ├──┼─────────────────┼──────┼───────────┤ │ 6 │W-416-019、020PL6t鐵板長度不足 │備料報廢 │約1,600元 │ │ │ │或再利用 │ │ ├──┼─────────────────┼──────┼───────────┤ │ 7 │W-420-003A長度不足 │現場焊接修補│約3,000元 │ ├──┼─────────────────┼──────┼───────────┤ │ 8 │W-420-004分兩段不需三段 │焊接修改 │約2,500元 │ ├──┼─────────────────┼──────┼───────────┤ │ 9 │W-420-004~007尺寸長度有誤 │備料報廢 │約660元(3”圓管20尺)│ ├──┼─────────────────┼──────┼───────────┤ │  │W-456-003連立板是弧形非平直形 │備料報廢 │約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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