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52號
原 告 笙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
被 告 王智傑
被 告 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黃玉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智傑
住所地是在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
號,而共同被告富生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則設在台北市○○
區○○路○段000號6樓之3,有
戶籍謄本及臺北市政府函等
附卷
可證,而本件起訴請求原因事實發生地亦
非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