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江
訴訟代理人 周聰連
被 告 瑨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
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說明:
㈠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支付原告377,404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於104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
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開規定,自屬
適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租用高空作業車(廠牌型號如附表1
所載,下稱
系爭機器),租用
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2
月15日止,租金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51,575元(附表1及
2所載之應收款項合計);維修費用計67,620元(零件部分
42,400元,維修板金22,000元,加計百分之五稅賦,詳如附
表3所載),總計應收租金及維修費用合計為419,195元,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提起本訴以資救濟。並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系爭機器,未
給付租金予原告,及被告使用時不慎毀損系爭機器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出車單、進口報單、零組件及服務報價單、統
一發票、
存證信函及照片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
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
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
之;再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
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
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
,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兩造既就系爭機
器成立
租賃契約,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且使用系爭機器造
成損害。從而,從而原告基於租金
請求權及
侵權行為之
損害
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及賠償維修費用合計419,19
5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於法
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1:
┌─┬───────┬──┬──────┬─────┐
│編│租賃機具及 │數量│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 │(年/月/日)│(新臺幣)│
├─┼───────┼──┼──────┼─────┤
│1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31起 │65,000元 │
│ │Genie S-85 │ │ 至 │ │
│ │28米 │ │104/1/31止 │ │
│ │#17(107) │ │ │ │
├─┼───────┼──┼──────┼─────┤
│2 │高空作業車 │1台 │104/1/11起 │90,000元 │
│ │JLG 110HX │ │ 至 │ │
│ │33米 │ │104/2/10止 │ │
│ │#0(0000000000)│ │ │ │
├─┼───────┼──┼──────┼─────┤
│3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28起 │129,333元 │
│ │JLG 120SXJ │ │ 至 │(租金117,│
│ │38米 │ │104/1/30止 │333元+運 │
│ │#0(0000000000)│ │ │費12,000元│
│ │ │ │ │) │
├─┴───────┴──┴──────┴─────┤
│上列費用總計:284,333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298,550元 │
└─────────────────────────┘
附表2:
┌─┬───────┬─┬──────┬──────┐
│編│租賃機具及 │數│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量│(年/月/日)│ (新臺幣) │
├─┼───────┼─┼──────┼──────┤
│1 │高空作業車 │ 1│104/1/31起 │ 32,500元│
│ │Genie S-85 │台│ 至 │【計算式:月│
│ │28米 │ │104/2/15止 │租金65,000元│
│ │#17(107) │ │ │15(天)/30 │
│ │ │ │ │】 │
├─┼───────┼─┼──────┼──────┤
│2 │高空作業車 │ 1│104/2/10起 │ 18,000元│
│ │JLG 110HX │台│ 至 │【計算式:月│
│ │33米 │ │104/2/15止 │租金90,000元│
│ │#0(0000000000)│ │ │6(天)/30】│
├─┴───────┴─┴──────┴──────┤
│上列費用總計:50,500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53,025元 │
└─────────────────────────┘
附表3:
┌────┬───────┐
│維修項目│ 費用 │
│ │ (新臺幣) │
├────┼───────┤
│零件 │42,400元 │
├────┼───────┤
│板金 │22,000元 │
├────┴───────┤
│上列費用總計:64,400元,│
│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67,6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