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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簡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江 訴訟代理人 周聰連 被   告 瑨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說明: ㈠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支付原告377,4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4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 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租用高空作業車(廠牌型號如附表1所載,下稱 系爭機器),租用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2 月15日止,租金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51,575元(附表1及 2所載之應收款項合計);維修費用計67,620元(零件部分 42,400元,維修板金22,000元,加計百分之五稅賦,詳如附 表3所載),總計應收租金及維修費用合計為419,195元,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以資救濟。並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19,1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系爭機器,未 給付租金予原告,及被告使用時不慎毀損系爭機器等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出車單、進口報單、零組件及服務報價單、統 一發票、存證信函及照片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 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 之;再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 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 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 ,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21條、第439條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就系爭機 器成立租賃契約,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且使用系爭機器造 成損害。從而,從而原告基於租金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及賠償維修費用合計419,19 5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1: ┌─┬───────┬──┬──────┬─────┐ │編│租賃機具及 │數量│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 │(年/月/日)│(新臺幣)│ ├─┼───────┼──┼──────┼─────┤ │1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31起 │65,000元 │ │ │Genie S-85 │ │ 至 │ │ │ │28米 │ │104/1/31止 │ │ │ │#17(107) │ │ │ │ ├─┼───────┼──┼──────┼─────┤ │2 │高空作業車 │1台 │104/1/11起 │90,000元 │ │ │JLG 110HX │ │ 至 │ │ │ │33米 │ │104/2/10止 │ │ │ │#0(0000000000)│ │ │ │ ├─┼───────┼──┼──────┼─────┤ │3 │高空作業車 │1台 │103/12/28起 │129,333元 │ │ │JLG 120SXJ │ │ 至 │(租金117,│ │ │38米 │ │104/1/30止 │333元+運 │ │ │#0(0000000000)│ │ │費12,000元│ │ │ │ │ │) │ ├─┴───────┴──┴──────┴─────┤ │上列費用總計:284,333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298,550元 │ └─────────────────────────┘ 附表2: ┌─┬───────┬─┬──────┬──────┐ │編│租賃機具及 │數│ 租期 │ 租金 │ │號│廠牌型號 │量│(年/月/日)│ (新臺幣) │ ├─┼───────┼─┼──────┼──────┤ │1 │高空作業車 │ 1│104/1/31起 │ 32,500元│ │ │Genie S-85 │台│ 至 │【計算式:月│ │ │28米 │ │104/2/15止 │租金65,000元│ │ │#17(107) │ │ │15(天)/30 │ │ │ │ │ │】 │ ├─┼───────┼─┼──────┼──────┤ │2 │高空作業車 │ 1│104/2/10起 │ 18,000元│ │ │JLG 110HX │台│ 至 │【計算式:月│ │ │33米 │ │104/2/15止 │租金90,000元│ │ │#0(0000000000)│ │ │6(天)/30】│ ├─┴───────┴─┴──────┴──────┤ │上列費用總計:50,500元,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53,025元 │ └─────────────────────────┘ 附表3: ┌────┬───────┐ │維修項目│ 費用 │ │ │ (新臺幣) │ ├────┼───────┤ │零件 │42,400元 │ ├────┼───────┤ │板金 │22,000元 │ ├────┴───────┤ │上列費用總計:64,400元,│ │加計5%稅賦, │ │應收款項為67,620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