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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簡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80號 原   告 雅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江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被   告 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 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 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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