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豪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正皓銘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