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琪全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9,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琪全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