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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弘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曄聖 送達代收人 陳志偉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39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美金9136.4元,經本院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3年12 月2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比1:31.00000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8 3228元【計算式:9136.431.00000=283228.4;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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