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軸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雪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柯沛慈、陳奕澐等發
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