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杰特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4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