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杰特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