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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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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宗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4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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