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家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宗汶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4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