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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斯精密機械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350元,應徵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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