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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8號 原   告 元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泉醫院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2,0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清泉醫院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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