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8號
原 告 元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元滄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清泉醫院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2,0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清泉醫院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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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