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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黃佳蘋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7,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 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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