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黃佳蘋
訴訟
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7,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
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