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52號
原 告 金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斯傑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錦鈿發
支付命令(10
4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