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伯特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12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