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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29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伯特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12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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