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大振豐洋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玉霜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陳奕錩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立登國際服飾開發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55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