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韙鐵工廠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4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