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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1號 原   告 永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7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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