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建聰、佰年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