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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聰、佰年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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