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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岸本恭太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0, 200元,原告應提出起訴時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提出相關之證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請自行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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