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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75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孟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1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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