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75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孟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15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76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