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78號
原 告 宇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珮寧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