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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78號 原   告 宇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珮寧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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