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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4 年度豐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99號 原   告 寬庭石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精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4,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臺灣精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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