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66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曾名揚
被 告 亞亮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吳坤源 戶臺中市○○區○○里○○路○○○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91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