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小字第 4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93號 原   告 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林木 訴訟代理人 盧文正 被   告 鞏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56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