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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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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小字第 6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威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螢煖 訴訟代理人 林令平 被   告 逸園生活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張維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漏未就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該條項之規定,於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 請者,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豐小字第68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聲 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院核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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