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威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螢煖
訴訟代理人 林令平
被 告 逸園生活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張維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漏未就被告免為
假執行之
聲請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該條項之規定,於法院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
請者,
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
經查,本院105年度豐小字第68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聲
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本院核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酌定相
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