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803號
原 告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高欽楹
被 告 全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賢明
指定特別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
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7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爭執事項:
I、原告部分:
一、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61,970元。
2.訴訟費用自行負擔。
二、原告陳述
略以:
㈠中華民國(下同)105年9月10日,原告新任總幹事因不
熟悉帳務作業,誤植電腦資料,以致將原本應匯款予訴
外人壹兆有限公司之105年8月份社區清潔費用61,970元
(下稱
系爭款項),臨櫃匯款至被告所有之台中銀行大
雅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與被告之合約早已
於104年8月31日到期)。原告曾向台中商業銀行(下稱
台中銀行)請求聯繫被告公司退還款項,然均無所獲。
雖台中銀行已將系爭款項扣押,
惟就系爭款項,被告實
屬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為不當得利。
㈡綜上,
爰原告依
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不當
得利等語。
㈢提出:壹兆有限公司請款發票影本影本;支出憑單【
0000000-0】影本;105年8月廠商貨款匯款明細表影本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存摺
明細影本;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5年10月18日中大
雅字第1050000160號函影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5年11月16日中業存字第1050021910號函影本;
兩
造之環境清潔維護契約書影本等附卷為證。並以被告公
司唯一股東即負責人戴賢明已死亡,請求指定
訴訟代理
人為被告受理
本件訴訟。
II、被告部分:
一、被告聲明:1.
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陳述略以:
被告對原告提出之證物之真實性不爭執,另依台中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6日中業存字第1050021910號
函,被告對於原告於105年9月10日匯款61,970元至被告所
有之帳戶之事實不爭執。惟因被告公司已遭廢止登記,特
別代理人無從查證兩造間有關環境清潔維護契約之
法律關
係是否存在,故為被告之利益,無法
認諾原告之請求。請
鈞院依現有證據為
裁判等語,資為
抗辯。
貳、理由要領:
一、
按主張不當得利
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
權之成立,應負
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
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
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
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2019號、103年
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
參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壹兆有限公司請款發票影本
影本;支出憑單【0000000-0】影本;105年8月廠商貨款
匯款明細表影本;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影本;存摺明細影本;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5年10
月18日中大雅字第1050000160號函影本;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6日中業存字第1050021910號函影
本;兩造之環境清潔維護契約書影本等附卷為證;而被告
對前述銀行資料等之真正並不爭執,而二造間之契約業已
期滿而現已無任何契約存在之事實,亦經原告提出相關契
約已到期之書證為據,被告特別代理人雖稱不能知悉二造
間之契約是否確不存在,但亦未能證明二造間確有契約存
在,應可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原
告主張願自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
額。
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81條第2款、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