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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連逈 代 理 人 賴宜孜律師 相 對 人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指當事人全無財 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 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臺抗字第152 號 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訴訟(100年度豐勞簡字第8號職業災 害補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訴 訟扶助,有該會審查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4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件以 為釋明。 根據上開財產清單資料顯示,聲請人全戶可處分之所得上限 僅117,756元,且聲請人尚須扶養三名尚未成年之子女,有 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聲請人資力確實無法支付本件 訴訟費用。另依據聲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然無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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