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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簡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鯨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6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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