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正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鯨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6
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