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志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拓斯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