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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拓斯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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