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華勝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雯玲
訴訟代理人 孫幸琦
被 告 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淑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646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646元,及
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
電控箱,並請原告維修機台,價款及費用合計171,397元,
惟被告
迄今尚欠155,646元未清償,屢經催索,迄未給付,
依約原告自得請求餘欠貨款及費用合計155,646元及利息。
並提出統一發票及已收帳款明細表等影本附卷為證。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僅於收受
本件原告支付命令繕
本時具狀表示
異議,但對原告之請求未具體陳述理由以供本
院
參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貸款及費用合計155,646元未支付等
之事實,已據提出統一發票及已收帳款明細表等影本附卷為
證。被告則未到場僅於收受本件原告支付命令繕本時具狀表
示異議,但對原告之請求未具體陳述理由以供本院參酌,
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據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餘欠貨
款費用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於法
洵無不合,應予
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斷,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